進入內容區塊

西嶼鄉民代表會

澎湖縣西嶼鄉民代表會

澎湖縣西嶼鄉民代表會

代表會職權
分隔線
代表會組織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
代表會任期
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代表會會議
  • 定期會: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每年5月、11月召開),代表人數總額在二十人以下,不得超過十二日。
  • 臨時會:每年不得多於五次,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代表會職權
  1. 議決鄉規約。
  2. 議決鄉預算。
  3. 議決鄉臨時稅課。
  4.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鄉決算報告。
  8.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瀏覽人次:1869 人
更新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