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海洋生態,縣府落實海上平台業輔導管理
旅遊處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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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澎湖海洋生態永續發展,基於海洋環境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澎湖縣政府112年1月發布修正「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海上平台業應於每年6月底前繳交前年度海域使用費,本縣海上平台業者均已依規於今(113)年6月底前全數完成繳交112年度之海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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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海上平台執照原規定6年換發一次,並比照發新執照方式辦理,過程較為繁瑣,縣府考量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自97年發布實施以來,經過多年努力改進及修法,現平台業者已步入正軌,且每年均依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為減輕海上平台業者負擔,今年起簡化換發平台執照程序,除每年依規定委託造船技師、本府認可之船舶設計機構或驗船機構實施之安檢報告及逐項回應改善方式或結果報府備查外,於執照有效期限到期前3個月內,提送前開安檢報告及具有效期之責任保險等送縣府申請換發平台執照,經審核通過再依規繳納執照費後,即可換新平台執照。
旅遊處表示,本縣共有11家海上平台,今(113)年有3家申請停業備查,縣府為維護遊客海上平台活動安全,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品質,均會不定期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海上平台實地稽查,今年截至目前已進行4次聯合稽查作業,受檢計17家次,均無重大違規事項。縣府提醒各平台業者應持續依「澎湖縣海上平台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維護遊客安全及避免汙染海洋環境,才能長期保有海上平台產業的興盛不衰,同時也籲請遊客共同維護海洋生態,使用海域也不忘愛護海域,才能世代欣賞海洋美景,共創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