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情形調查
民政課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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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令制定公布施行,依條例第5條規定,宗教團體得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僅為2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即受理期限至113年6月9日)。
為瞭解本縣宗教團體具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數量及相關情形,以利篩選符合資格得提出申請之宗教團體儘速協助輔導,惠請各宗教團體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者,踴躍填復彙送,俾供政策推動諮詢。
統計表格檔案電子檔可供下載,請本市各廟宇宗教團體於112年2月24日(星期五)前填復調查表,送公所轉澎湖縣政府彙整,請查照。。
(本案於111年1月18日馬民字第1120000688號函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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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情形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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