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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問答集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 發布日期:2023-04-10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類  別:消防服務
  • 內  容:
  •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1. 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2. 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3. 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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