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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火管理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內 容:
1.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共同防火管理之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
管理並持避難通道、避難口、安全區劃、排煙防煙區劃及其他避難設備。
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指導執行滅火活動、通報、避難引導等事項。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共同防火管理之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
管理並持避難通道、避難口、安全區劃、排煙防煙區劃及其他避難設備。
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指導執行滅火活動、通報、避難引導等事項。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