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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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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火管理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內  容:
  • 1.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共同防火管理之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
    管理並持避難通道、避難口、安全區劃、排煙防煙區劃及其他避難設備。
    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指導執行滅火活動、通報、避難引導等事項。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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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