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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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防火管理之場所
- 發布日期:2023-04-11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內 容:
法規 |
項目 |
場 所 用 途 |
總樓地板面積 |
收容人數 |
細 |
一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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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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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際觀光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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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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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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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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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
2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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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工廠、或機關(構) |
500㎡以上 |
員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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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一 |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
3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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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1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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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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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咖啡廳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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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圖書館、博物館 |
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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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捷運車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