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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 發布日期:2022-10-18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內  容: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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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