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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販售酒品予兒童及少年,以免遭罰
- 發布日期:2024-06-12
- 發布單位:財務管理科
- 類 別:重要訊息
- 內 容:
- 縣府財政處表示,為避免兒童及少年購買酒類飲用,並配合財政部政策,加強輔導及稽查轄內酒販賣業者於販售酒品時,應落實辨識購買者年齡及強化銷售門市人員訓練,不得販售酒品予兒童及少年,以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及健康。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飲酒,並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其中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財政處籲請業者務必注意及遵守販售酒類產品時,應辨識及注意購買者之年齡,勿販售予兒童及少年,以免受罰。另外陳列販售酒品時,宜將酒品與一般商品區隔,設置酒類專區或集中於標示酒品區販售,以方便管理,避免觸法遭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6-9263818詢問。 - 聯絡人: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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