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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放租
  • 發布日期:2019-01-22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類  別:常見問答集
  • 內  容:
  • ◎縣有耕地如何申請承租?租金之計算為何?又承租耕地能否申請讓售?
    壹、縣有耕地如何申請承租?
    答:
    一、本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於105年4月8日發布施行,並於108年06月28日修正部分條文。本辦法所稱縣有耕地,指依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風景區之縣有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劃定之農業區土地。但下列土地不予出租: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經認定影響水庫本流及越域引水集水區及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土地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經劃定為保安林之土地。
    (六)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七)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八)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土地。
     
    二、放租對象: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
    (五)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合作農場。
    (七)其他有意願耕作且年滿20歲之自然人。
     
    三、放租程序:放租方式為標租及出租
    (一)縣有耕地標租程序如下:
    1.選定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標租之土地。
    2.決定招標內容。
    3.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4.開標。
    5.訂定租約。
    (二)縣有耕地出租程序如下:
    1.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出租之耕地。
    2.公告出租並徵詢異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3.受理申請。
    4.審查。
    5.核定出租。
    6.訂定租約。
     
    四、縣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每戶合計不得超過3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10%以內增加。採標租之承租人不受其限制。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者,不受其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五、申請承租縣有耕地者,應按不同出租對象檢附下列文件::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作人:
    1.申租人為申租土地現耕作者之切結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耕作之下列文件之一:
    (1)當地農、漁會、鄉(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2)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且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曾為該縣有耕地所在村(里)長、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 人出具之證明。
    3.申租人係繼受耕作之現耕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權利移轉證明文件。
    (2)經申租人與讓與人共同說明其繼受關係,並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文件。
    (3)載明「確與讓與人間有繼受關係,如有虛偽不實,無條件同意出租機關撤銷租約,除願負法律責任,並交還土地外,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等費用不要求退還,絕無異議」,並經公證人公證之切結書。申租人為申租土地現耕作者之切結書。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申租人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所有權人之切結書。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1.申租人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承租人之切結書。
    2.毗鄰耕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農業學校畢業:公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畢業有關科系畢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農場從事農業:
    1.申租人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耕作之切結書。
    2.證明與農場所有或經管者同一戶籍之全戶戶籍證明文件。
    3.家庭農場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與農作、畜牧具相關性之訓練課程紙本結業證書影本。
    (七)合作農場: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有意願耕作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自然人:身分證影本。
     
    貳、縣有耕地租金如何計收?
    答:
    一、「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承租縣有耕地之承租戶:
    (一)民國89年1月26日之前已承租縣有耕地之承租戶,地租的年租額以各縣市主要正產物(本縣以甘藷)依地目、等則之收獲量標準,租金率以收獲量1/5,並以各縣市主要正產物(本縣以甘藷)市場之平均躉售價格計算折徵代金。以當年度甘藷市場之平均躉售價格為折徵代金。
    (二)民國89年1月28日後申請承租耕地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規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本縣依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處理條例第16點規定租金率依地價5%計收。
    (三)公有出租耕地如因公用需要或依法撥用時終止租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77條第3項規定,依下列補償耕地承租人:
    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2.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
    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1/3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民國89年1月26日以後承租之耕地,於終止租約時不予補償。
     
    二、「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承租縣有耕地之承租戶,其年租金收取方式:
    (一)民國105年4月8日至108年6月28日以前申請承租之耕地之承租戶,依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第20條(修正前)規定,以甘藷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二百計收,其收獲總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1.土地登記簿最後載之地目為旱者,以甘藷之價格計租。其收穫總量,有等則者,依等則;無等則者,以該地目中間等則計算。
    2.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非為旱或無地目之記載者,比照旱地目無等則者之計租方式。
    前項等則依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等則地目表計算。但租約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者,從其規定。
    (二)民國108年6月28日後申請承租之耕地之承租戶,年租金依澎湖縣縣有耕地放租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按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二計收。但租約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者,從其規定。另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簽訂之租約,從其租約約定之年租金收取至租期屆滿;修正施行後申請續租換約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参、承租耕地能否申請讓售?
    答: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0條規定,非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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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