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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過戶承租縣有土地?
- 發布日期:2012-03-03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類 別:公有財產科
- 內 容:
- 依據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如將房屋移轉他人時,應由房屋承受人會同基地承租人於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證件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
1.地上建物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或法院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各一 份。
2.原承租人印鑑證明一份。
3.出租機關放棄優先承購通知書影印本一份。
4.部分過戶承租者應附租用位置圖一份(以地政機關地籍圖謄本繪製)。
5.原租賃契約一份。
6.過戶承租人戶籍資料一份。
7.房屋稅籍證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