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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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考績評定 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
- 發布日期:2018-12-13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內 容: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 第4條第3項規定,考績評定屬
本法之非財產上利益,故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考績表項目初評擬階段,應依第6條規定
自行迴避,並依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事宜。
至於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覆核考績階段如未自行迴避,其有無故意之判斷參考基準,依
法務部104年8月5日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意旨:
1、機關長官於覆核程序,或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公職人員如係尊重原考
績委員會決議結果未予更動,且有具體事證可認機關首長就考績委員會已決議之機關人員考績造冊或
未能逐一知悉涉有其關係人之考績,似不宜僅因機關首長之核章行為即逕認具有主觀故意。
2、若機關首長於涉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時,對該關係人初核考績有不同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或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而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以及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簽報
流程中相關公職人員遇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而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時,如未自行迴避,則應可認
其具有違反本法第6條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