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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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
- 發布日期:2018-12-17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內 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條第1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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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2-17